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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由于原矿山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矿山重新登记成立了饭垄堆公司作为新的采矿权人,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证号不变,即2011年《采矿许可证》。
如何纳入,理论上有多种宪法策略,比如重新制宪、修改宪法,或者将原来宪法延伸适用。而且在必要的情况下,在国家的完整性遭到破坏的情况下,弄清楚是否有必要、能够重新获得这种完整性。
这正是澳门一国两制成功的关键。正因为带有制宪性质,所以修宪机关才能象制宪权主体一样废止一些旧的根本政治决断,对这个民族未来的生存方式做出一些新的根本政治决断。中国的立法者发了维持港澳繁荣稳定的初心,这完全符合港澳居民的共同愿望。必须指出一个明显却鲜为人瞩目的事实:基本法并非中国宪法文本上的用语。作者简介:陈端洪,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两部基本法结构相同,均分为两款。对外开放是在坚持主权原则的前提下走出去、引进来。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虽然有着共同的理念和制度上的承继和衔接关系,但是,不同的制度取向决定了无法在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框架下解决政府数据开放的问题。
如美国自2009年启动开放政府数据以来,发布了大量行政文件,引导联邦政府向社会开放数据,最终于2018年底由国会通过了专门的《开放政府数据法》。无论域外学者,[16]还是国内学者,[17]均认为政府数据开放制度以新技术驱动为基础建构,侧重数据的利用及再利用,旨在挖掘数据的潜在价值,为政府和社会有效解决各种问题提供新的路径和资源。开放数据的基本要求涉及数据的质量、开放范围、用户获得数据方式等,这已为各国政策和立法所吸收和体现。[10]实际操作中,有的地方政府主要依托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制度开展这项工作。
大数据的出现除对政府与数据相关的活动产生影响外,还对政府的政策制定方式、决定作出方式、公共服务的提供等均产生深刻影响。国家层面加快制定《开放政府数据法》无疑才是回应大数据时代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法治保障。
我国应当进行政府数据开放专门立法,主要设想包括:尽快制定《开放政府数据法》,以提升数字时代政府治理能力为立法目标,重视内部体制机制完善,建构多元机制解决开放范围难题。2.开放数据的特定要求影响了政府数据开放制度基本面向 大数据对政府数据活动乃至治理活动产生的重大影响是政府数据开放得以兴起的直接现实因素,后续的制度建构必然需要回应大数据对数据开放提出的要求。[6]参见前引[2],肖卫兵文。按照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承继但不取代的基本定位,立法需求很难通过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满足,需要建构独立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数据开放制度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权利义务对抗在政府数据开放中转型为公共部门与私人的合作,公私得以携手开发数据的价值,创造更大的经济财富,共同有效解决社会问题。[12]See Silvana Fumega, Understanding Two Mechanisms for Acecessing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nd Data Around the World, November 5,2019, available at https://webfoundation.org/docs/2015/08/UnderstandingTwoMechanismsforAccessingGovernmentInformationandData.pdf, last visited on Nov.10,2019. [13]〔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参与让公众贡献思想和技能帮助政府决策。在此意义上,政府信息公开构成政府数据开放的基础。
在数据开放过程中,面临的法益保护等问题较之政府信息公开要复杂得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更大,回应开放数据基本要求也为立法提供了具有操作性、可供把握的基本底线。进入专题: 政府数据开放 政府信息公开 开放政府 开放政府数据法 。
作为两种独立的开放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数据开放的差异体现在多个方面,中外学者均对此展开了比较研究。[22]前引[11],郑磊文,第87页。
2007年,30位开放数据倡导者在美国加州首次对开放政府数据提出了八项基本原则,数据只有符合这八项要求,才能被认为是开放的:完整性、原始性、及时性、可获得、可机读、非歧视性、非专属、免授权。(一)制度基础及立法进路不同 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立法目的为确立和保护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开放政府数据法》规定立法目的为扩展政府数据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公开透明,促进政府有效治理,促进创新。(一)政府数据开放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基础得以落地 1766年的瑞典《出版自由法》尽管被认为是第一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但是,这部法律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联有限。政府数据开放为开放数据与开放政府相交集部分,开放政府与开放数据均对政府数据开放制度建构产生影响。周汉华:《打造升级版政务公开制度——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的基本定位》,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第11页。[5]这两个概念的关系在不同学科中都进行过广泛讨论,形成了数据大于信息说信息大于数据说数据与信息等同说数据与信息相对说等不同认识。
如美国奥巴马总统上任伊始于2009年1月发布的《透明与开放政府备忘录》中,要求由政府首席技术官牵头,与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一起协调其他部门根据《信息自由法》制定《开放政府指令》,之后,美国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文件。从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以调整外部法律关系为主,内部关系涉及不多。
开放范围部分列举不属于开放范围的情形。我国学者也将数据开放作为大数据时代开放政府的重要内容,从一种全新治理理念视角理解开放政府,认为开放政府是一种治理理念,它旨在通过信息公开、数据开放、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和对话,以及政府与企业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
政府数据开放立法一方面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另一方面应当回应开放数据的基本要求,通过开放政府数据,提升政府在数字时代的治理能力。其三为方式上,政府信息公开的中心在于政府,政府数据开放则要同时关注政府和利用者两方。
现有的中央出政策、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立法路径又难以克服地方政府立法权限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开放政府相结合催生了政府数据开放机制。参见叶继元、陈铭、谢欢、华薇娜:《数据与信息之间逻辑关系的探讨——兼及DIKW概念链模式》,载《中国图书馆学报》2017年第3期。开放政府不再仅限于信息或数据的公开,而是作为数字时代的一种治理方式出现。
[15]国际组织对开放数据或开放政府数据也作出界定。可以预见,随着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实施,政府数据开放实践的持续推进,将会有更多地方加入专门立法的探索。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对于这类数据较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际给予了更严格的保护。参见肖卫兵:《论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立法模式》,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3期。
开放机制中规定开放清单和动态调整等多种机制。如《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第四章数据利用规定了大量软法性质的条款,其中第23条第1款规定:本市鼓励数据利用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开展科技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
透明指通过向公众提供有关政府在做什么的信息来促进问责制。三、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差异 在明确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关系的基本定位基础上,为探讨政府数据开放立法的基本定位,有必要进一步比较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两种开放机制的具体差异。那么,关于政府数据开放的立法未来应当如何安排?有必要从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关系视角对有关立法的基本问题展开探讨。[19]如美国学者Beth Simone Noveck认为二者的差异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为公开的时间不同。
开放政府的概念由Wallace Parks于1957年提出,[7]但是没有对开放政府内涵做出明确解释,而是主张开放政府与信息公开等同,与民主问责直接相关,是良好行政的题中之意。因此,开放政府数据的过程也是政府与私人机构、社会组织合作的过程,是私人参与政府治理的过程,双方由此形成合作治理的非对抗关系。
这使得政府数据开放与作为早期开放政府同义语的政府信息公开之间虽存在承继关系,但是,并没有作为其升级版取代后者,而是发展出独立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并与之共同构成了大数据时代的开放政府制度体系。进入21世纪之后,伴随信息与通信技术的极大发展,开放政府获得两方面的发展:一方面,传统以文本文件为核心的信息公开实现公开电子化,信息公开申请和处理均可以通过在线方式办理。
然而,二者之间并非简单的升级替代关系,政府数据开放的出现并没有取代政府信息公开,而是与政府信息公开一起完善和丰富了开放政府的结构与内容,构成二元并立的开放机制体系。很多城市治理的经验表明,通过开放交通、天气等与民生相关的数据,企业、组织、公民既可以挖掘政府开放的数据的商业价值,也可以利用数据帮助政府解决交通管理、公共事件预测与应对等问题,与政府共同解决城市治理面临的大城市病,借由数据开发实现公私合作治理。